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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含微谈》第八期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解读(一)总体要求
发布日期:2021-04-22    浏览次数:6704次
欢迎来到含德基金品牌市场部推出的2021年投教栏目—《小含微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应当依法申请备案,各类私募基金均应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活动。
 
接下来,小含将通过问答以及文字的形式,利用4期的时间,跟大家一起聊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备案,让我们进入本期话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解读(一)总体要求》
 
 
1
针对私募基金备案需要具备哪些要求呢?

 

解读
 
一、备案材料及信息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信息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备案上传及填报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是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型。二是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三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四是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2
那么当股权信息有变更时,需要如何更新呢?

 

解读
首先,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发生如下重大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具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同时,针对防范利益冲突也有要求

 

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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