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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顾问培养投资者教育研究报告专家解读
《小含微谈》第二期 | 私募新规解读(一)
发布日期:2021-03-11    浏览次数:6700次
1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
 
接下来,我将利用4期的时间,为大家进行解读。本期内容,小含将通过视频问答以及文字的形式,跟大家一起聊聊理财投资,让我们进入本期话题—《私募新规解读(一)

 

1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在私募基金领域,终于出台了一份新的部门规章,结合市场最新的动态和监管重点,针对性极强,并且,极其有效地打通了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脉络,证监会行政监管与中基协自律管理趋向一致。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解读
 
填补规则漏洞,首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完成登记后才能够开始私募基金展业活动。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解读

本规定首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内应当含有“私募”字样或者“创业投资”字样,且这一要求自本规定发布之日即开始实施,反映了监管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监管决心。

 

4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再次强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监管要求,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聚焦投资管理主业,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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