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与此前规定原则一致,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合规操作要求。需注意的是,此前,新版《备案须知》仅规定,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本规定则进一步强调,关联交易必须做到“事先同意”和“事后披露”,这对于后续的实务操作,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