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含微谈》第十三期 | 私募基金合规募集风险解析(二)--投资者风险评估
发布日期:2021-06-03 浏览次数:10768次
欢迎来到含德基金品牌市场部推出的2021年投教栏目—《小含微谈》。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基金时,既要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又要向特定对象募集基金。在募集基金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接下来,小含将通过问答以及文字的形式,利用4期的时间,跟大家一起聊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备案,让我们进入本期话题—《私募基金合规募集风险解析(二)--投资者风险评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采取问卷调查方式确定特定对象,避免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及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的状况。除此之外,在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说明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投资者享有的权利、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基金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方式、未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即向投资者募集基金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要求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情况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
长春明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募集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也未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吉林证监局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要求长春明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即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涉及哪些方面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包括工商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或净资产等信息;
3、投资经验状况,包括实际投资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等;
4、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承受程度、投资期待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