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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顾问培养投资者教育研究报告专家解读
《小含微谈》第十二期 | 私募基金合规募集风险解析(一)--募集投资者是否合格
发布日期:2021-05-20    浏览次数:11114次
欢迎来到含德基金品牌市场部推出的2021年投教栏目—《小含微谈》。
 
合规风控一直是投资者在金融理财最重视的环节,所以私募基金的发展必然要秉承着对客户负责的运营理念,在募集上严格把控风险合规,那么在私募基金募集上会出现哪些风险是值得投资者注意的呢?
 
接下来,小含将通过问答以及文字的形式,利用三期的时间,跟大家一起聊聊私募基金合规募集风险解析,让我们进入本期话题—私募基金合规募集风险解析(一)--募集投资者是否合格
 
 
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
 
(1)法人合格投资者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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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具体的行为案例中如何理解呢?

 

解读
某基金管理人与多名投资者设立有限合伙型基金,多名投资者实缴出资金额30-80万元不等,低于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少于100万元的标准。
 

上海证监局对该基金管理人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后,上海证监局作出对该管理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3万元。

 

2
 

对于这样的处罚结果,依据的法律法规又是什么呢?

 

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
结合上诉的案例以及法律,基金管理人该如何做好防范措施?

 

解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合格投资者,不允许向不特定对象的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以下的防范措施:

 

1、不得降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转让私募基金产品。

 

2、建立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审查的内控制度。在募集资金前,基金管理人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协会相关性规定,重点审查投资门槛、投资对象和投资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防止资金募集行为触碰到非法集资犯罪的底线。

 

3、完善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和完善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披露内容不仅包括私募基金投资情况、管理人的资产负债情况、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以及对“非合格投资者”的筛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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