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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含微谈》第十四期 | 私募基金合规募集风险解析(三)--基金风险评级是否匹配
发布日期:2021-06-03    浏览次数:7751次
欢迎来到含德基金品牌市场部推出的2021年投教栏目—《小含微谈》。
 
基金产品评级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收集的有关信息,通过科学方法对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所需要承担的风险、预期能够获得的收益,并根据预期收益和承担风险对基金产品进行排序。
 
接下来,小含将通过问答以及文字的形式跟大家一起聊聊私募基金合规募集风险,让我们进入本期话题—私募基金合规募集风险解析(三)--基金风险评级是否匹配》
 
 
序言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时,应当了解基金产品的性质、结构、复杂程度等,根据科学有效的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基金管理人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而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基金风险评级不匹配会导致什么实际后果?

 

解读
厦门一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中和元投资管理、厦门甲单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因未明确个别投资者风险评估级别、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个别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基金风险评级不匹配等类似行为,厦门证监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

那么给予该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3

该如何正确科学有效的建立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解读
1、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和程序,对基金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建立科学有效的基金评级方法。根据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等级进行匹配,向投资者推介合适的基金产品。
 
2、投资者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其进行风险提示。如投资者仍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者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保存相关风险提示和确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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