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含微谈》第五期 | 私募新规解读(四)
发布日期:2021-04-08 浏览次数:9479次
欢迎来到含德基金品牌市场部推出的2021年投教栏目—《小含微谈》。
前几期,我们梳理了私募投资监管的若干规定,这次主题我们将重点讲解下规定中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存在的行为:
本期内容,小含将通过视频问答以及文字的形式,跟大家一起聊聊理财投资,让我们进入本期话题—《私募新规解读(四)》
不得通过网络媒介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募集机构采用互联网等方式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一系列流程控制方案,实现募资对象的特定化。
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应当客观谨慎,投资方向应与基金合同约定内容实质相同,尤其是不得虚构标的。在后续工作中,要注意在基金备案后发生项目变更情形的,应当主动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及时向中基协进行变更报备。
宣传推介材料不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募集推介材料应当真实,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或路演文件中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私募基金产品的主要要素。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基协申请备案。这条规定符合各地证监局对于未备案合伙型基金与一般合伙企业区分认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