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含微谈》第十一期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解读(四)不能备案的后续处理
发布日期:2021-05-20 浏览次数:9626次
欢迎来到含德基金品牌市场部推出的2021年投教栏目—《小含微谈》。
经过前几期的讲解,相信大家已经清楚,私募基金的备案是一项系统且严谨的工作。在基金备案过程中,任何出现的问题都有可能会导致基金备案工作的暂停。
接下来,小含将通过问答以及文字的形式,跟大家一起聊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备案,让我们进入本期话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解读(四)不能备案的后续处理》
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
二是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是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是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是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六是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是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 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对于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